
3月16日,郯城法院依法惩处一名辱骂律师、咆哮法庭的案件参与人。这名女子被法官依法训诫后当场写下悔过书,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,法院对其免于其它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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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3月16日上午,郯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。在庭审调解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及到场亲属因调解意见分歧发生争吵。被告亲属刘某情绪激动,对原告代理律师指责辱骂,语言粗俗,气焰嚣张。经主审法官制止并口头警告后,刘某仍拒不改正,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,导致庭审无法进行。审判法官指挥法警将其强制带离法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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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结果
经主审法官训诫,这名女子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,对自己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后悔不已,当场写下《悔过书》并向原告的代理律师诚恳致歉。
最终,经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,这起案件的被告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3600元,并当庭付清,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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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提醒
在法庭上,以哄闹法庭、辱骂他人等方式发泄不满的行为,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与破坏,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,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时,需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,理性表达诉求。本案中,刘某藐视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,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与蔑视,对其进行训诫后,才最终使得法庭审理得以顺利完成。对任何扰乱法庭秩序、损害法官尊严的行为,法院都将依法予以惩处,既保护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,保障司法人员的履职权益,也有效维护法庭秩序,依法捍卫司法权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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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郯城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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